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现在时间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首 页 专业介绍 新闻中心 关于星火 联系我们 星火驾校 知识信息 在线咨询 我要报名 招工求职
星火概况学校文化荣誉资质证书一览学历文凭名师风采联系我们
星火驾校 创业培训中心外国语培训中心 高级营销人员培训中心国内外定向培训中心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心招生安置办 职介公司
  学校文化
校  训:自信则立 自强则达
指导思想:以社会需求为导向
     以学员就业创业为目标
办学目的:使无业者有业
     使有业者乐业
学校精神:严谨规范 开拓创新
  证书一览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证书》 适用对象:焊工、电工、制冷、登高架设、企业内 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装载机、挖掘机等专业
  学历文凭
院校名称 学习形式 层次
中央广播
电视大学
远程 专科
山东青年干
部管理学院
函授 高起专
专起本
辽宁科技学院 函授 高起专
专起本
河北经贸大学 函授 高起专
专起本
  证书一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定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后两门可由考生任选其中一门考试。)
  第七条 现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下同),经考核能够胜任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须参加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并经会计证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合格,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具有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知识、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参加其他两个科目考试合格的,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
  第八条 会计证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部署和组织,实行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统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并应就会计证考试有关命题、试卷印刷、考场设置、阅卷登分、合格证发放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具体的考务工作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班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具体的培训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九条 取得会计证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其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单位选用、聘任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会计证实行验证制度。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具有共同负责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计证及预备会计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的职称、学历、单位、身份证号、会计证号、发证时间以及年检、奖励、处分、工作业绩、培训、岗位变动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会计证实行注册登记和年检考核制度。
  1.取得会计证的人员,被单位聘(任)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的持证人员作为正式会计人员管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会计证不予办理年检,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财政、财务部门组织的在职会计人员培训。
  2.在岗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会计证年检。年检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由各基层单位将持证会计人员的情况按会计证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核签后送发证机关进行年检。发证机关审核无误后,在会计证相应年份备注栏加盖验讫印章和日期,退回持证人。对未经发证机关注册登记、有违法乱纪行为、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脱离会计岗位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年检。具体年检办法和注册登记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证的后期管理。会计证档案管理应逐步采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掌握会计证的申报、注册登记、年检及会计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情况,建立会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对于离岗后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方发证机关向调入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出业务档案。调入单位应向同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后,其所持会计证可继续使用。会计人员因离退、解聘、留职停薪、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所持会计证在有效期内不予收回,继续从事会计工作时,重新按规定向发证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 3年的,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考试或按规定申领。
  第十五条 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应收回其会计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1990年印发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会计证管理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返回]
  友情链接: 更多>>
  中国职业培训网│  │职业培训网│   │广州东方标准教育培训中心│   │武汉教育培训资源网│   │全民培训网│   │九四培训网
淄博人才│  │易创培训网│  │昆山求职│  │酒店娱乐人才网│  │淄博民建网│  │《小说阅读网》│  │淄博婚庆网│  │山东美容网
淄博交友网│  │淄博生活网│  │淄博物流信息港│  │公开课培训网│  │法律网站 搜索引擎│  │淄博生活网│  │淄博市人大信息网
淄博cc社区论坛│  │淄博餐饮娱乐网│  │吾最商城│  │淄博PDA社区门户│  │淄博教育培训网│  │事事旺│  │淄博家居网-现代网
淄博车友会│  │中国·淄博换客易物网│  │宽维打折网│   │职业培训教育网│  │飞呀飞吧│   │山东货运信息网│  │淄博装饰网
网站首页 | 关于星火 |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 在线报名 | 意见建议
总部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1号(淄博长途汽车站对面) 报名咨询电话:0533-2880888
驾校地址:张店区昌国路东首(学校有专车接送,也可乘市内86路直达) 电话:0533-2092117
Copyright 2008 山东星火职业培训学院(原山东星火技校) 版权所有